时间: 2021-08-03 09:35:44 人气: 10 评论: 0
滴滴事件被曝光后,引起了轩然大波。在为死者默哀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冷静下来思考:滴滴事件的背后究竟是谁的错?完全取缔滴滴公司是否合理?互联网公司需要负什么样的社**责任?
滴滴的事件引起了大量的讨论。作为平台经济当中出现的新现象,法律的监管仍然有一些没有到位的地方。对于滴滴而言,这件事情无疑是在创业过程中最大的坎之一,对于很多事情也需要深入分析。
从滴滴的事情看,各方面的确实都有了很多的分析。可以看到的是,从社**环境来说,和过去已经有了非常大的变化。
由于城市化和经济发展,人的流动性大量增加,就这次犯罪的司机来说,是四川人在浙江开滴滴为生,等于是在异乡构成了一种新型的雇佣关系。
而部分自媒体的推波助澜,使得民众产生了很多的激烈情绪,这是新型的媒体形态造成的现象,其中的一些内容有着正面影响,但也有些存在不实的评论和内容。
而监管机制的相对滞后以及新型平台经济对于社**的影响,都是不可避免的。
整个的社**构**员和组成机构,都形成了流动化、个人化(个人媒体替代了组织机构的媒体)和平台化(比如滴滴这样的平台)。
正如同社**学家贝克所说的:
现代社**正在构成一个流动性和高风险性的社**。
齐格蒙特·鲍曼把当前的社**状况描述为“轻灵的”或“流动的”的现代性,以区别昔日“沉重的”或“稳固的”的现代性。作者试图通过解放、个性、时空、工作和共同体这五个概念来理解当前的社**状况。并详细考察了我们从沉重的/稳固的/硬件取向的现代性向轻灵的/流动的/软件取向的现代性的转变,以及这种转变给人类状况带来的深刻变迁。
从这个角度来说,是不是能够有些启示呢?
因此也可以说,滴滴事件,也是整个社**新形态的体现,需要学术界监管层面和企业,进行研究探讨,形成新的互动关系来面对诉求,而不是固守自身的利益各扫门前雪。
交通本身就是一个容易发生意外的场景,汽车车祸,一直以来是意外事故事故发生最多场景的事件之一。而抢劫强奸等案件,以汽车为载体的也是相对高发的场景之一。滴滴顺风车,正好是将相对陌生的人放到了车内的半封闭空间当中,确实容易出事。
本身,滴滴提供的平台,是对出行整个场景的一个颠覆,未来瞄准的不只是出租车一个行业,这也是因此资本估值如此之高的原因。
当然,面对的挑战也是相当复杂的,而交通设施和汽车、火车、飞机等构成的交通场景,都是滴滴需要面对的。而这些场景,除了能够完成运送以外,安全和体验也需要提高到最重要的重要级。
城市交通体系带有公共性质,因为它的经济外部性比较强,影响层面大。
而公交和地铁,基本都是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因为这些产品影响层面大,成本高但是回收很慢,需要保证大众都能够使用得起。
而出租车则是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能够提供更加灵活的出行方式,对于能够付出更高费的用户来说是愿意使用的,因此民营投资者愿意投资这个行业,一般通过政府授权民营公司的方式来参与。
而滴滴旗下的各种产品,提供了各种灵活而多元化的出行方式,确实构成了城市交通体系的重要部分。满足了用户更加多元的需求,确实造福了民众,促进了整个社**福利的提升。
民营公司参与这个部分并没有问题,也确实创造了一定效益。比如财新出版的《8月中国数字经济指数报告》中指出:
数字经济、共享经济在信息基础设施完善的情况下,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
中国迅速的城市化以及私人汽车的增加,使得城市交通不堪重负,而无人驾驶等等的趋势,确实也使得在长远的未来,共享出行成为一个趋势。但是作为一个公共性很强的行业,确实需要高度监管,并且要避免“监管捕获”等行为,在各个监管部门当中形成协同的监管机制,避免由于协调产生的监管真空现象。
因此,笔者不同意永久取消顺风车或者全面卸载滴滴。从监管层面而言,企业符合社**需求,符合法律和社**公序良俗,作为新产生的行业部分,没有道理取缔。只要是能够促进社**的总福利增加和经济增长,没有道理全面打压,一些自媒体的推波助澜是没有道理的。
我国对于运输交通,一直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比如在《铁路法》当中: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第四十八条运输危险品必须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
禁止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铁路公安人员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铁路职工,有权对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运输安全检查。
实施运输安全检查的铁路职工应当佩戴执勤标志。在航空当中也有类似的法条。在火车或者飞机上出现事故,运输机构需要负一定责任。
而对于滴滴,也有着相应的法条。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对于滴滴的出租车部分,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在顺风车方面,确实没有法律规定。
按照法律责任原则的法定原则,确实没有相应的条款。但是没有法律条款,仍然可以通过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来进行责任判定和惩罚。
滴滴真的不承担法律责任吗?在滴滴这个事件当中,滴滴显然是有着法律责任存在。 滴滴在这个事件当中形成了什么法律关系,笔者认为显然不是刑事法律关系,因为当中滴滴并没有明确的故意或者明知而放任纵容等现象。而应该构成民事法律责任关系,笔者认为滴滴在乘客和司机当中,是存在中介合同的关系,需要承担中介的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无过错即无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就是该原则的一般规定。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式,它是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主要行为人证明自己确无过错时,才能免除责任。
在这个时间当中,滴滴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吗?何况在不久前,还有监管机构说明滴滴逃避监管的神补刀。
滴滴作为平台方,取得了中介方的法律地位,承担的是中介方的法律责任。作为中介方,滴滴也不能够掌握双方的全部的信息,不能够预先判断司机和乘客的全部信息。那么,滴滴应该提供充分的救济,在这点上并没有做到。何况在产品设计当中,夸大了产品对人性的黑暗面的唤起,标签功能就是例子。
在中介合同当中,中介人具有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也有隐名和保密义务。在这个合同当中,滴滴没有经允许就告知司机方过多乘客信息,无疑是违反了相关的义务。而如果滴滴在合同条款当中有逃避责任的条款,应当认为是霸王条款。
因此,滴滴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管和处罚。同时,对于未来平台经济形式下的法律责任问题,也需要尽早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
我们可以看到:近几年来,互联网的大型的媒体事件已经传播越来越快越来越多,这意味着互联网行业性质的改变。
BAT时代,互联网改造的主要还是人与信息和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和BAT发生的关系,一般不**走入线下。除了百度因为魏则西事件,BAT几乎没有和人命关天等事件联系,大部分是关于知识产权侵权、假货或者虚假信息等舆论事件。
而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流量逐渐走向线下,互联网正在努力将一些线下的交易关系数据化和线上化,这在前几年被称之为O2O,这在美团王兴等人看来,是“苦活累活脏活”,这使得人际当中产生更多的互动,现实世界的犯罪和冲突,**逐渐因为互联网而在这些APP当中发生。
而出生于移动互联网的小巨头们,也经常或多或少地陷入了更加危险的危机。
除了今日头条以外,美团和滴滴都深入了线下的交易场景,并且美团还涉及饮食这个关系饮食安全的领域,笔者认为美团面临的风险也不容小视。
而今日头条因为低俗内容,也遭遇强监管和舆论指责,但是性质仍然和滴滴是不同的,这使得滴滴承受的风险更大。
因此,互联网公司更加需要高度的风险意识,尤其是新型的平台型出生于移动互联网的公司。
在道歉说明当中,程维和柳青表示了歉意,并且表示未来希望继续通过科技来贡献社**,表态是非常政治正确的。但是也可以思考,为什么需要速度**这么快呢?
首先,是行业逻辑强调急。从实体产业到互联网,再到移动互联网,甚至再到人工智能等产业,可以看到的是融资和上市的速度越来越快,发展的速度也越来越快。
这其中,是因为在网络基础设施越来越发达以及在金融去杠杆的大背景下,资金流向越来越倾向于TMT等有话题的产业的大背景下,网络效应越来越彰显,互联网公司需要更多的数据和更多的用户,需要用户之间更多的连接,因此非常强调速度。
正如同著名的那句话,快鱼吃慢鱼。用户的生活节奏也越来越快,生活更加碎**化,用户的迁移成本越来越高,心智越来越难占领。因此,整个的速度越来越强调快。
其二,是企业家自身急。互联网行业竞争激烈,风险资本无时无刻不有着潜在的压力。企业家争分夺秒。这些行业的企业家,大部分都处在70年代末到90后这个区间内,也正是心气高争强好胜的阶段。
但是,急也必须要将行业的合规和安全性做好,不然是建立在泥地上。
这一代的企业家,可能正到了一个遭遇高度考验的时候。
2008年左右的3Q大战,**大约36岁左右,**经历了巨大的考验,2008年开始,阿里经历了淘宝围城和打假风波和VIE转移等一系列事件,**一度非常窘迫,当时完全没有指点江山成为“马爸爸”的风采,李彦宏的百度也经历了多次的重大舆论危机。
而张一鸣、王兴、程维等企业家,都才30岁出头,其实仍然没有经历非常大的考验,在移动互联网的风口迅速成为了顶级科技企业家。
而对于社**层面来说,基尼系数其实一直有着在逐渐提高的趋势,在科技行业促进下,科技创业成功者越来越年轻,年轻而极度富有,在事件发生后,容易产生很大的舆论反映,因此这是在公关层面需要做好一些应对的,面对大众和社**,面对企业构成的生态圈,需要以谦卑的心态,做好自身的社**责任。
滴滴引起的案件多次出现,确实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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