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市场上最大的问题是信息不对称,互联网的发展有助于解决这个难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个人消费活动、兴趣爱好甚至企业生产经营等都被有效地记录下来,通过数据的积累和分析,研究个体在互联网上的行为,从而帮助我们更加客观地认识经济规律,了解自然世界和人类社**。如今,小到企业微观决策,大到国家宏观政策,都离不开互联网的支持。
互联网以三种形式服务金融
当今互联网金融的形式有众筹、人人贷(Peer-to-Peer Lending,P2P)、余额宝等,抛开这些形式,从本质上来讲,互联网仍旧是一个工具,金融才是核心内容。互联网作为一种工具,有三种形式服务于金融:
第一种形式是渠道功能。比如说商业银行网银,从商业银行的角度上来讲,可以说它是一种渠道,另外也可以说它是一种服务方式。以前需要个人到柜台去办理业务,现在把商业银行的网点搬到互联网上,互联网成为消费者接触银行服务的一个渠道。例如,工商银行的业务70%-80%都是通过互联网来完成的。
第二种形式是信息来源。互联网对人们生产、生活造成重要影响,是因为它记录了不易被记录的信息,互联网成为信贷交易或者是金融交易中重要的信息来源。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阿里金融,阿里很容易、很方便地掌握商户或消费者的一部分交易数据,根据这些信息并结合其他手段,就可以比较方便地对贷款人进行风险评估。如果对这些小微企业,用传统的贷前调查方式逐一去调查,成本就太高了。
第三种形式是中介功能。互联网在整个互联网金融当中,起着中介的作用,就是把有钱的人和需要钱的人匹配在一起。最典型例子就是人人贷和众筹模式。
人人贷融资模式风险
互联网金融对中国整个金融体系的发展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推动力。我国现有的金融市场长期处于一种压抑状态,内部突破的动力不足,互联网金融作为新鲜的外部冲击,推动着中国金融体系的变革。比如,人人贷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模式,打破金融压抑的格局,受到公众和业界的追捧。但是,人人贷融资模式的风险也值得关注,这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来看。
从宏观层面来讲,人人贷确实存在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比如说,非法吸储和挪用客户资金,媒体一直都在报道人人贷机构携款“跑路”等相关现象,这与人人贷业务流程中资金流转路线有很大关系。在资金流转过程中,第三方监管的缺位,使得人人贷平台运营者和操作者享有客户资金的实际控制权,存在着较高的道德风险,这与我国股票市场早期出现的**商挪用客户保证金的现象非常类似。解决的思路,就是把“资金托管”的概念和理念有效地运用到人人贷业务中来,避免让人人贷平台的运行者和操作者对客户的资金有实际的控制权。
目前一些人人贷业务平台,仅依靠运行者个人道德来做信用支撑是走不远的。对于新兴业务或新生事物来说,未来要成为一种成熟的金融模式,仅依靠建立在个人道德基础上的信用是不牢固的。所以,从宏观角度来讲,希望业内能够尽快找到一种有效的方法,从制度层面,特别是技术的层面,解决人人贷业务中存在的宏观风险。
从微观层面来讲,金融的本质、核心还是信用风险管理。借贷永恒的问题是“借款人是谁,人怎么样,**不**还款?”.对于纯粹的“线上”人人贷模式,能否彻底解决这些问题?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与传统银行的优势何在?当了解“现下”模式以后,从一定程度上讲,我们认为目前的“线下”模式还是比较靠谱。
仅依靠“线上”模式很难彻底了解借款人的真实情况,所以,稍有风险意识的管理者都**寻求与一些小额贷款公司或担保公司合作,通过小额贷款公司或担保公司对小范围区域内市场的了解,帮助“线上”的人人贷公司解决风险控制的问题。例如,京东商城的供应链融资也需要与金融机构合作,用所谓“线下”的方式进行信用风险管理。(搜索微信公众号“投黑马”专注于股权众筹的O2O平台)
个人隐私须立法保护
互联网金融发展日新月异,记录了很多以前不可能被记录的信息,它几乎使得每一个人都成为“透明人”.在这个过程当中,个人隐私保护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在互联网上留下来的信息,哪些信息是可以用的,需要怎么来用,哪些不可以用于商业目的,这一系列问题都是需要回答,都需要有规则。
个人数据必须得到保护,是国际上普遍接受并认可的原则。在数据保护方面,欧洲国家曾经有过惨痛的教训,所以目前欧洲人普遍具有较好的个人隐私保护意识,欧洲各国的个人数据保护工作也走在世界前列。如果确实需要使用个人信息和数据,需要有一定的原则。
首先,要有目的性。比如,建立征信系统的目的,就是为了帮助放贷机构来评估借款人的风险。
其次,采集数据还要有适当性原则。适当性原则就是说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这些信息确确实实是必要的。
此外,个人放弃隐私总要得到一些回报。拿征信系统来说,放弃隐私换回的是和金融机构发生信贷交易关系的可能性、便捷性,换回来的是更多的融资机**和较低的融资成本。
从这个意义上讲,要尽快出台个人数据保护法,唤醒社**公众的数据保护意识。只有消费者个人有了数据和隐私保护的意识,并在社**上达成共识后,才能推动其成为一个法律。
互联网金融与征信体系互为补充
首先澄清一个概念,什么是“征信”?征信并非银行或金融机构所做的资信调查,征信的本质是放贷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那么,共享是什么?假如有一样东西,本质上一致的东西,你也有,我也有,但是每个人所拥有的都不全面,当把所有信息凑起来的时候,才是一个比较全面的信息,我们把这个过程或行为叫做“共享”.
举一个信贷信息共享的例子。
比如说,一个人在工商银行有贷款,招商银行也有贷款。工商银行与招商银行是竞争关系,那么,永远不要期望他们之间能够对话,或者去点对点互通信息。工商银行只了解他的一部分负债,招商银行也只了解他的部分负债。两家银行能对他的负债状况进行评估的信息都不全面,从而很难判断授信风险系数和额度。如果两家银行能够把信息分享,就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客户的情况。在这样一个共享的过程中,要求信息具有同质性。
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间信息共享”这种说法是不科学、不严密的。因为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等私营部门掌握的信息,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共享”的范畴应该界定为金融机构等私营部门之间,而对于政府部门的主要问题是加强信息公开。
我国的个人征信工作是从1999年开始试点,2004年开始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2006年1月,企业征信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升级为全国统一的系统。2013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将征信系统明确定位为国家建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目前,征信系统已经为1800万户企业建立了信用档案,为8.3亿人建立了“经济身份证”.自2006年以来,企业征信系统累计查询3.4亿次,2013年日均查询约30万次;个人征信系统累计查询13.7亿次,2013年日均查询近100万次。
有人讲,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不如美国,主要是由于征信体系不发达。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因为无论从覆盖地域,还是从覆盖业务范围来看,我国的征信系统都已经达到很高的水平,问题根本症结还是在于我国金融不够发达。对于任何一个金融系统来说,它都要解决一个“陌生人”问题:当一个陌生人要走进正规的金融体系时,靠得还是“熟人社**”.现在很多银行都在做社区银行,就是要把金融的细枝末节伸展到基层社**的土壤里。阿里金融的成功就在于其创造了一个网络的“熟人社**”.目前,中国整个金融体系所面临的问题,是怎么能够让那些对于金融体系来说“陌生”的人,尽快进入到正规的金融体系里来。整个金融体系就像一颗参天大树,底下必须有一个非常繁茂的根须系统。
人人贷金融、小额贷款公司或其他小型金融机构,就是要去做那些根须,去做深扎于土壤之内的“毛细血管”.中国有近14亿人,征信系统里有近8亿人,其中真正有记录的、有过交易的,对金融系统来说是“熟人”的,被金融机构扫描过的只有3亿多人。人人贷的机**在哪里?人人贷的机**就在另外5亿人,这5亿人有创业的需求、求学有发展的需求、有融资的需求,但是没有人为他们服务。所以,现在很多人讲我国人人贷行业发展受到我国征信体系不发达的制约,这句话显然有失偏颇。
此外,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陌生人”**变成整个金融体系里的“熟人”,征信数据库里面覆盖人的范围也**随之逐渐扩大,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促进征信系统的不断完善。
作者:臧成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