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快有,手慢无”,微信抢红包接龙极易沦为“网络赌博”


时间: 2021-08-03 10:37:40 人气: 28 评论: 0

“手快有,手慢无。”

这句微信抢红包的广告语成为春节期间很多人的“口头禅”。不得不说,火爆的微信红包打乱了很多人的过年习惯。春节晚**不认真看了,改抢红包;麻将不开桌了,改抢红包;**不洗牌了,改抢红包。

一时间,抢红包成了很多人春节不吃不喝不上厕所不敢睡觉的“病根”。而愈演愈烈的抢红包甚至让很多人的“金钱观”发生了巨变。

有网友甚至感叹“现在**过1毛,就觉得是一笔巨款;**过1元,**感到呼吸困难;**过10元……啊,那是一个令人窒息的数字……”。

原本是移动社交和娱乐相结合产物的“抢红包”,经由一些人不断创新玩法,似乎让“抢红包”滑向了一种新型“网瘾”和网络犯罪。

为什么这么说?

微信抢红包有猫腻:极易沦为“网络**”

我们知道,微信红包分为两种,一种固定金额红包(即“普通红包”),一种是随机金额红包(即“拼手气红包”)。

值得一提的是,以凭手气红包为载体,一种名为红包接龙或接力红包的玩法,让很多人深陷其中、欲罢不能。而正是这种让人上瘾的红包玩法,实际上已经不知不觉成为一种变相**或网络**。

“拼手气红包”,本来是带有随机性的红包发放方式,恰恰是因为金额随机反而增加了参与抢红包的刺激性和娱乐性。但令人担忧的是,这种结果的随机性也极易让其成为“**”的道具。

在春节期间,很多微信群,不论之前是交流群、工作群、同学群、校友群还是兴趣群、爱好群或专业群,一夜间全变成了“红包群”。

如果说,一些普通群中的红包接力玩法,有些还能算“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的话,那么,以下几种“红包接力”玩法已经是赤裸裸的“网络**”。

玩法一:手气最佳者特定倍数接龙

按照该红包接力玩法,组织者或参与者根据群内人数情况,率先在群内发出第一个拼手气红包(几个至几十个不等),手气最佳者(金额最大者)按照所获得的金额乘以相应的倍数(从几倍到几十倍不等)接力发红包,以此类推,不断循环。

玩法二:手气最佳者特定金额群发

按照该红包接力玩法,组织者或参与者根据群内人数情况,在群内发出第一个拼手气红包(几个至几十个不等),手气最佳者(金额最大者)按照固定金额给所有抢到红包的参与者或全部群内成员逐一发放固定金额(少则几十元多则几千元至上万元不等)的红包,随后组织者或参与者按照一定规则重新发红包选择出手气最佳者,以此类推,不断循环。

玩法三:手气最佳者固定金额接龙

按照该红包接力玩法,组织者或参与者根据群内人数情况,率先在群内发出第一个拼手气红包(几个至几十个不等),手气最佳者(金额最大者)按照固定金额(几十元至几千元不等)接力发红包,以此类推,不断循环。

我们可以看到,在上述三种红包接力玩法中,拼手气的结果,实际上不仅成了每局输赢评判的结果,也成了每局**资分配的依据。

在三种玩法中,所有参与者都可能涉嫌聚众**或**罪。而在“玩法二”中,如果有组织者自出资金,发起每轮拼手气红包且参与每轮手气最佳红包分配(固定抽头渔利),则该组织者可能涉嫌“开设**场”。

此外,还有一种玩法也涉嫌犯罪但手法更具隐蔽性,组织者或发起者声称特定时间段内向其发放定额红包或转账的人,其将按一定规则或随机挑选部分人给予他们10倍甚至更高倍数金额的红包发放或转账。

此前,曾有某知名电商微博主在微博上披露,号称有人通过此玩法“赚了几十万”。事实上,这种玩法根本不是一种游戏,而是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或**的犯罪手法。

那么,上述几种红包接力玩法,到底在何种情形下就**被认为犯罪呢?

微信抢红包涉**分析:是否“营利为目的”是关键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以及开设**场的,都将构成犯罪,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而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认定构成犯罪或非罪的关键所在。具体到上述三种微信红包接力玩法中,组织者或参与者是否有参与上述游戏“是为了获取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的想法或目的,则是组织者参与者是否构成**罪的核心所在。

简单说,就是要看微信接力红包组织者和参与者的心态只是玩玩,打发或消磨时间;还是对输赢结果和每局输赢金额抱有很大期望,主要目的是希望通过此方式博取较大数额的钱财回报。

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或“参**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符合其中任何一种情况的,都属于“聚众**”,涉嫌构成“**罪”。

只要微信红包群的组织者或参与者是“以营利为目的”,不论是参与人数、**资数额累计达到一定数量或规模,还是组织者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一定金额,都将涉嫌构成“**罪”。

而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发布的《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网络**犯罪案件法律适用意见》)的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数据,组织**活动,“建立**网站并接受**的”、“建立**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的”或“参与**网站利润分成的”,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就属于“开设**场”。

显然,对于红包接力群的发起者或组织者来说,如果红包接力群的玩法具有**色彩,那么,该红包接力群的组织者或发起者,很可能涉嫌构成“开设**场罪”。

那么,作为微信红包的开发者或技术提供者,微信官方或**在其中,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呢?

微信官方担责的前提:需“明知”且牟利或**资结算较大

对于参与者和组织者来说,从行为和目的等维度,比较容易厘清罪与非罪。但是,作为技术开发者或提供者,公众很容易陷入“菜刀无罪”论——也就是说,菜刀可以切菜,也可以杀人,但是,不能因为有人用菜刀杀人犯罪,就要治罪卖菜刀的或生产菜刀的人。

对于微信红包“涉**”其实也一样。不能因为有人利用微信红包实施**犯罪或开设**场,就一概认定微信官方或**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络**犯罪案件法律适用意见》的规定,明知是**网站,而为其提供“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资20万元以上的”或“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等服务或帮助的,属于开设**场罪的共同犯罪。

显然,具体到微信群红包玩法涉嫌**时,微信涉**红包群是否能够认定构成“**网站”,微信官方或**是否明知,以及是否从中牟利或代为提供较大数额**资结算是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所在。

根据《网络**犯罪案件法律适用意见》的规定,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只有行为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才应当认定“明知”:(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二)为**网站提供各类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显然,只要微信官方或**,在知晓相应微信红包群涉嫌**行为,及时保存证据上报或根据主管部门要求予以解散相关微信红包群,就基本能“撇清责任”。

也许很多人**说,那是不是我们控制金额或限制人数,就可以有效规避相关监管呢?事实上,只有人数或数额回归到小额资金上才有可能,否则,即使不构成犯罪,也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需要承担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责任。

常言道:“小**怡情大**伤身”。对于喜欢微信红包接力的网友来说,红包接力群,要谨慎加入,以免不知不觉陷入“**状态”。

如果不慎进入,小金额的娱乐或游戏性质的玩玩尚可,如果抱有不切实际的想法或玩的太大,不仅可能钱财尽失,还可能把自己送入“班房”,实在不太值当。

作者@李俊慧     转载自钛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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