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1-08-03 11:31:20 人气: 10 评论: 0
来自于互联网行业领域的“专利屠宰”开始了。当众多中国网络公司对成功的理解,还局限于“浏览量大”或者“赚钱多”的时候,国外的互联网巨头已经在网络市场中偷偷埋下了专利纠纷的种子,等待成熟的季节收获
文 本刊记者 马丽
**顶着狂风巨浪甩开外资股东,终于让支付宝拿到了首批第三方支付牌照。就在人们认为**可以高枕无忧的时候,他也许并没有那么安心。近一段时间有可能让支付宝陷入瘫痪的除了牌照这个“内忧”外,还有一个“外患”。严格来说,如果这个问题处理不当,不只支付宝,几乎所有中国第三方支付系统都有瘫痪之虞。
2011年6月14日,日本电通公司应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日本电通公司”)对外宣布,该公司以其在中国大陆享有的网络结算专利被侵权为由对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阿里巴巴淘宝网支付系统,下称“支付宝”)、深圳市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拍拍网支付系统,下称“财付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此外,日本电通公司还向有可能构成侵权的6家第三方支付领域的其他公司发出了侵权警告函,这6家公司大部分都在首批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27家之列。
来自于互联网行业领域的“专利屠宰”开始了。当众多中国网络公司对成功的理解,还局限于“浏览量大”或者“赚钱多”的时候,国外的互联网巨头已经在网络市场中埋下了专利的种子,等待成熟的季节收割。
中国互联网行业的佼佼者阿里巴巴和**成为首当其冲的收割对象。
日本电通给中国第三方支付平台投下重磅炸弹
2010年12月20日,日本电通公司对支付宝及其两家关联公司提起了诉讼。该诉讼在当时并没有引起多大关注,但是这个貌似不起眼的诉讼只是日本电通公司在中国布局的第一步,支付宝是第一个试验品。在它之后,中国大陆数得上名字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都将步其后尘。因为日本电通公司手中的专利武器据称为“网上决算系统的基础专利”。
在日本电通公司给**公司专利总监王活涛的第二封律师函中,《法人》记者看到这样的表述:“如贵公司(指**)所知,本专利为网上决算系统的基础专利,世界上绝大多数的网络决算系统与本专利抵触。”
那么,这个让日本电通公司底气十足的基础性专利究竟是什么?
日本电通公司代理律师之一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常利强对此做出了解释。他告诉《法人》记者,该发明专利名称为“管理交易和清算的方法,通知关于消费动向的信息的方法”,专利号为ZL200310118825.5。根据该专利,由供应者系统发布的电子账单**有一个固有识别码返回到服务器或供应者系统。服务器或供应者系统能够从供应者银行系统接收到的电子收支明细中接收电子收支明细所包含的ID。供应者系统能够使用该ID,从多个电子账单中特定向供应者的银行账户中进行了入款的电子账单。
通俗的说,在该发明产生之前,网上每一笔订单没有特定的身份,卖家收了钱不知道针对的是哪一个买家,哪一笔账单以及哪一笔交易,如果非要知道,必须通过打印在存折中的多数转账人名字和金额,与电子账单进行一一核对,这是一项非常费力的工作,而日本电通公司的这个发明能够解决这些繁琐的过程。
日本电通公司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的时间是2001年4月25日,并于2007年8月15日获得授权。而且根据日本电通公司给《法人》记者发来的书面答复,该专利在日本、美国、新加坡、中国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均获得了授权。2010年春天,日本电通公司为进军中国大陆市场进行市场调查和专利调查时,发现了有8家企业很有可能侵犯其公司的专利,并对其中的两家——支付宝和财付通先后提起了诉讼,对快钱、银联支付、网银在线等6家发送了律师函。
日本电通公司另一位代理律师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魏启学向《法人》记者透露,对于诉讼的两家,目前正等待开庭审理的通知,对于发送律师函的6家,因在指定期限内没有回复,正做提诉的准备。
仓促接招,中国企业被逼到死角?
作为首先被告上法庭的两家公司,支付宝和财付通的反应有所不同。支付宝公关部陈先生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此事只有一句话要表达:“**积极应对诉讼,并且一定**胜诉”。财付通王活涛则对诉讼不愿置评,但却表达了对日本电通公司缺乏沟通诚意的不满。
王活涛告诉《法人》记者,日本电通公司对回应律师函规定的期限是发出之日起7日内,他收到以后只有一天的回复时间,这显然不是一个正常的沟通态度。财付通一共收到日本电通公司发来的两次律师函,第一次收到的时间点是2011年春节假期的前一天,王活涛认为对方故意选择很难处理的时间。尽管如此,财付通还是对此作出回应,认为己方并不构成侵权,并阐述了两个理由。
收到财付通回函的日本电通公司很快给身为**专利总监的王活涛再次发函,主要内容是否定了财付通的不侵权理由,函文最后一部分介绍了日本电通公司的现状以及今后的方针,其第一句话就是“如贵公司所知,本专利为网上决算系统的基础专利,世界上绝大多数网络决算系统与本专利抵触”,同时还很牛气的表示:“因为日本电通公司在各国的基础专利为基础,计划在各国开展独占性业务……在此情况下,难以就与一个企业的交流花费太多时间。”最后仍然是要求财付通在发函之日起7日内与己方沟通。
在这场被迫应战的诉讼中,中国企业是否被逼到了死角?支付宝的信心满满和财付通的现实表述谁更能预示诉讼的走向?
著名知识产权专家、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的观点是,日本电通公司并不是胜**在握,而中国企业也非败局已定。他向《法人》记者表示:“原告主张权利的专利,实质上是一项‘商业方法’,其是否可以被授予专利权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有争论。另外,专利诉讼的设计中,被告除了积极应诉外,还有权利请求专利复审委员**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一旦该专利被宣布为无效,那么,原告就**失去其侵权诉讼的根基。”
当然,抛开诉讼程序设计不谈,看一下实体问题。于国富指出,专利诉讼的核心焦点在于被告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到原告的权利要求范围之中。如果被告的技术方案具备了原告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那么,侵权成立。但是,如果被告的技术方案并不具备原告权利要求的某一项必要技术特征,则侵权不成立。
“被告对自己的技术方案最清楚,而原告的专利文档(包括权利要求书)又是公开的。因此,被告可以通过对比自己的技术方案与原告的权利要求,结合对专利法的理解,得出一个比较明确的预期。该项预期势必成为原告被告在诉讼和和解过程中起诉应诉、讨价还价的重要基础。”于国富说。
他还表示,网络结算业务有多种方式,原告专利技术方案描述的仅仅是其中的一种方式而已。如前所述,如果厂商的技术方案具备了原告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那么,才可能构成对原告权利的侵犯,从而受到原告掣肘。但是,如果被告的技术方案并不具备原告权利要求的某一项必要技术特征,也能够实现支付功能,则侵权不成立,不受原告影响。
互联网“专利屠宰”背景下的内企命运
获悉日本电通公司起诉中国企业后,于国富的第一感觉是来自于互联网行业领域的“专利屠宰”开始了。
因为这让他想起了中国DVD行业的遭遇。在传统的制造领域中,“养肥了再宰”的动作已经屡见不鲜。我国的DVD机行业就是在市场规模逐渐做大后,突然杀出了一群专利权利人,将DVD机本已微薄的利润进一步分割出来。
“而在互联网领域中,中国众多网络公司对成功的理解,往往还局限于‘浏览量大’或者‘赚钱多’。殊不知,国外的互联网巨头已经在网络市场中为他们布置下了一颗颗专利地雷,等待着他们取得成功后,对他们进行分食。从原告对被告的选择来看,很明显原告都是挑选的行业里的成功者。”于国富说。
有网购经验的人知道,现代的网购订单都是有特定身份的订单,如果日本电通公司的专利像其所言“为网上决算系统的基础专利”,那么其称世界上绝大多数的网络决算系统与本专利抵触并不为过。假设其诉求成立,这对中国电子商务产业来说是不是一次毁灭性的打击?
对此,于国富表示,假设法院认定此类模式均构成对原告的专利权侵犯,势必影响到中国相关电子商务领域的健康发展。不过,从经验来判断,这对于被告并非灭顶之灾。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判断,于国富给出了三个方面的理由:
首先,专利权只有通过使用才能够取得回报。因此,原告起诉被告的真正目的并非要求被告真的“停止侵权”。在很大程度上,原告的目的是要求被告通过向其支付专利使用费的方式来继续使用原告的专利技术。这一点原告、被告、法院三方都非常清楚。
其次,目前国内的第三方支付行业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并得到了央行发放的牌照。即使无法绕过原告的专利,他们也不打可能放弃这一利润丰厚并且来之不易的业务。最终大家可能仍然是走向共赢。
再次,原告的专利虽然目前是一项有效专利,但是,在其提起诉讼后,肯定**面临来自众多国内外网络公司的“无效请求”,从而使其效力受到质疑。作为一项“商业方法”专利,其稳定性还有很多可商榷之处,从而使原告无法信心满满、胜**在握。最终,可能各方**选择一个比较合理的方案进行和解。
不管个案最终结局如何,其对中国互联网行业来说都是一个警示:互联网领域已经进入“专利屠宰”时代,如何避免重蹈DVD行业的覆辙成为摆在中国互联网企业面前的一个重要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