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2021修订草案:以下八种需求产品经理千万不能做!


时间: 2021-08-03 08:36:27 人气: 3 评论: 0

编辑导读: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已经**乎所有人的想象,有些互联网行业短短几年的时间,就能达到传统企业几十年的市值。如此快的发展速度和巨大的市场规模,如果不加以控制,很有可能**形成垄断的局面。本文作者对此展开分析,希望对你有帮助。

2021年开年没几天,国家就给我们发了个大喜报,GDP突破一百万亿大关,在四季度增速6.5%,可以说是非常惊喜了。于此同时,《反垄断法》修订草案也在1月3号开始公开征求意见了,阿里、**接连被罚款,为什么国家要在这个时候强调对互联网进行反垄断监管?到底哪些做法可能**被处罚?

要解释第一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下面两个角度去想:

1. 互联网发展太快,容易存在“法外之地”,必须加强监管

互联网行业,特别是移动互联网行业,高速发展才10年不到,几乎是一年一个样,每年都**有新的事物产生,比如短视频、直播等也就是近两三年才兴起的,而快手IPO都已经**过五百亿美金了,几乎等于(做了70年的)阿迪达斯这样传统企业的市值。

行业飞速发展的同时,法律法规的制定需要时间,难免**造成“法外之地”的错觉,类似于蚂蚁这样上市前一天突然暂缓的消息就是非常典型,必须重视起来。

2. 互联网行业的三个特点,使其更容易产生垄断,所以要加强反垄断监管

特点一是网络效应明显。互联网具有极强的同边/跨边网络效应,网络效应通俗的来说就是“随着用户数量增加,用户价值增长更明显”。比如微信、**、网游等就有非常强的同边网络效应,好友越多,社交的体验就越好。淘宝、美团、滴滴这样做供需匹配的交易平台有跨边网络效应,即在平台上的入驻商户/司机越多,用户购买/打车的体验就越好。这样的网络效应,让互联网行业比其他行业更容易产生垄断。

特点二是规模效应明显。互联网做的是技术服务,前期往往是亏损的,但随着用户的增加,其边际成本**越来越小甚至趋向于0,比如王者荣耀上出了一款新车,卖给一百个人和卖给一万个人除了服务器的投入,几乎没有其他的成本。因此只有在用户达到一定体量后,互联网公司才可以扭亏为盈,这对小企业的发展**造成一定的门槛,很多小公司可能差一口气就要盈利了,却因为下一笔融资没有到而倒闭。

这就不得不提到特点三,那就是互联网公司太赚钱,容易造成大企业的资本无序扩张。前面提到的网络效应、规模效应让互联网公司在达到某个临界点之后,营收和利润开始滚雪球。N年前,学姐某次和一个**的副总裁吃饭的时,他说“**的问题就是现金流太多了”,当时被这番凡言凡语震惊到,但如今投资部已经是大型互联网公司的标配了,阿里、**投资/投资了多少公司大家应该都知道了,就连平时大家喜欢喝的喜茶、古茗、蜜雪冰城里都有美团旗下龙珠资本的投资。像虾米这样小而美的公司被阿里收购几年之后传来倒闭的消息,大家纷纷表示惋惜和不舍,那怎么样才能让行业百花齐放?

前文中提到,社交产品有很强的同边网络效应,大家常用的IM基本都是微信、**,这两者的月活账号就高达11.6亿,基本垄断了IM这个市场,市面上几乎没有可以竞争的同类型产品,那****不**因为月活账号太高就被市场监管局处罚?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微信和**虽然垄断了市场,并不代表**涉及到不正当竞争,也就并不一定**受到反垄断处罚。下面我们就把<反垄断法>分为两大类去细看:

第一类:处于行业支配地位的公司,在本行业内不正当竞争

首先,要明确什么叫“具有行业支配地位”,一是直接看行业内的做市场份额,如一个公司市占达到1/2,或两个公司市占达到2/3,或三个公司市占达到3/4,那么这几个公司都可以被定义为处于行业支配地位(在第二、三种情况下要求每个公司市占都**过1/10);二是在市占不达标的情况下,也**考虑规模效应、技术能力、用户的转移成本等,比如一个大公司后于某些小公司涉足某个行业,虽然目前大公司的市占还不到1/10,但大公司更容易疯狂砸人去研发,且本身技术能力也高,那么可能就**被认为是具有行业支配地位。

其次,国家明确规定了以下几项是“不正当竞争”:

  • 二选一、独家协议。这应该也是大家比较熟悉的打压竞对的手段之一了,限定某个用户(一般是企业)只能和某个平台合作,比如之前阿里要求某些商家只能和阿里合作不能和其他电商平台合作,就被监管部门调查了,天猫最近也发文表示**整改。
  • 低价销售。比如最近很火的社区团购,如果其销售价远低于正常的市场价格,就是利用价格战去打压小商贩,虽然现在巨头的市占可能并没有到1/10,但是考虑到网络效应和用户的转移成本等,就**被认为有垄断的倾向,因此国家也在上个月出台了社区团购“九不得”。
  • 定向提价。低价销售的反面,类似于杀熟,比如之前百度对莆田系的医院每年续广告合同价格**不断升高,今年一千万广告费,明年涨到一千两百万而提供的服务却没有什么变化,但由于投放这类广告的渠道之前被百度垄断了90%以上,所以医院也不得不多交广告费。
  • 收购且不申报。比如阅文集团收购新丽传媒就因为没有给国家上报而受处罚。
  • 联合扰乱市场。比如几个大的电商平台商量好一起提升佣金率或者固定某个商品的价格,不过这个在互联网比较少见,一般竞对都是杀红眼的,除非被收购否则这辈子是不可能联手的~

第二类:在自己支配的行业其上下游或相关行业进行不正当竞争。

美团王兴曾经讲过,互联网公司没有边界,**不断探索新行业,因此国家对跨行业的无序扩张也**进行监管。

  • 捆绑销售。利用自己在某个行业的垄断优势,强行卖别的行业的东西给用户,比如微软之前把Windows系统和IE浏览器捆绑销售,导致网景浏览器直接凉凉,后来就被美国政府告了。同理,假设有一天美团把到家产品(外卖等)和到店产品(团购等)捆绑在一起销售给商户,这就**违反反垄断法。
  • 收购且不申报。比如阿里收购银泰,虽然阿里做的是电商,银泰做的是实体零售、购物中心等,但这明显属于相关行业,同样需要申报。
  • 投资且不申报。能获得经营控制权的投资,如果投资协议里面有排他性条款也需要进行申报。比如某电商平台投资了某品牌之后规定该品牌不能与其他电商平台合作,这就属于限制竞争,除非能证明这对于整个行业的发展来说是利大于弊的,否则也属于反垄断的范畴。

除了以上两类,还有其他特殊的情况,这里列举几个常见的:

  • 如果是为了节省企业成本或者提升企业效率或产品质量的,可以不适用于反垄断法。比如,在美团不支持支付宝付款的问题,关键是能不能证明支付宝的佣金率过高导致企业成本明显增加。
  • 如果是为了发展新技术、公益环保之类的也可以不适用。
  • 反垄断法里虽然没有提到,但在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有规定,不能对交易平台上的商户做不合理的限制,例如不交够保护费就在搜索排序上沉底、降权之类的也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随着互联网行业在我国的发展壮大,野蛮生长的模式已经不适合现在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的发展。

反垄断法修改稿的征求意见只是第一步,诸如“微信不能打开淘宝链接”等很多场景目前还没有覆盖到,监管可能**迟到但永远不**缺席,国家一定还**不断出台更多法律法规来完善整个互联网行业。在这里也希望巨头们可以通过带给用户更多的价值而非不正当竞争来做出更好的业绩,通过良性竞争来带动整个行业的发展。学姐也希望大家在平时做需求的时候千万要避开以上八个“雷”。

 

本文由 @海贝学姐 原创发布于人人都是产品经理,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题图来自Unsplash,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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